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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境外旅游意外事件、安全事件时时有发生,出国旅游本来应该是一件开心的事情,但一旦出现航班延误、银行卡盗刷,或生病等意外时,旅行质量也不得不大打折扣,甚至被迫中断。英杰为您的安全出行做好保障,使您360度无忧出行!

参考价格:
产品编号:
DX0114

基本简介

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史带财险”)是史带集团在中国的成员公司,获国际知名评级机构贝氏(A.M.Best)评定财务实力A-(优秀)和信用评级a-。史带集团(又称“史带”)是Starr International Company Inc.和C.V.Starr& Co., Inc.在世界范围内的营销品牌,Starr International Company Inc. 及旗下子公司主营保险和旅行援助业务,C.V.Starr& Co.,Inc. 及旗下子公司主营投资业务。

史带集团的历史可追溯到1919年12月史带先生在中国上海成立的保险公司。史带集团是国际领先的保险和投资机构,业务遍布五大洲。史带集团通过旗下的保险公司提供财产险、责任险、意外健康险以及一系列特殊保险,包括航空航天险、水险、能源险和超赔责任险等。史带集团亦提供广泛的保险相关服务,包括理赔、再保险、风险评估和损失控制。

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1995年元月在上海注册成立的股份制商业保险公司。注册资本金为14.325亿元人民币。并获国际评级机构A.M.Best授予A-(优秀)信用评级。目前史带财险在上海、北京、江苏、浙江、青岛、安徽、福建、苏州、宁波、广东、重庆等地设立了12家分公司,经营范围涵盖财产险、意外健康险、责任险等,并为各种规模的商业机构、家庭及个人提供全方位的保险服务。



救援服务



保险种类


备注

1. 本保险计划所有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及相关事项均以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4 版)》及其附加险条款为准。

2. 承保年龄为出生后两周至 85 周岁,以申请时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为准。71 至 85 周岁的被保险人,其涉及"意外身故、残疾保障"、“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保障”、“疾病身故保障”和“医疗费用保障”(包括疾病及意外医疗)的保险金额为上表所载金额的一半,保险费维持不变。

3. 按中国保监会规定,10 周岁及以下的未成年人累计身故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 20 万元;11 至 17周岁的未成年人累计身故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 50 万元。若未成年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超过上述规定,则以上述规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4. 每位被保险人限投保壹份。

5. 若被保险人在任意渠道投保由本公司承保的多份“意外身故、残疾保险”、“疾病身故”、“急性病身故”、“猝死保险”、 “意外医药补偿保险”、“旅行医疗保险”、“意外每日住院津贴”、“每日住院津贴”或“重大疾病保险”(不包括团体保险),则本公司仅按其中保险金额最高者做出赔偿。

6. 在任何情况下,本保险不承保任何直接或间接前往或途径索马里、利比亚、利比里亚、叙利亚、阿富汗、南北苏丹、刚果民主共和国、伊拉克、中非、也门,巴勒斯坦以及投保时已经处于战争状态或已被宣布为紧急状态的国家或地区,或在上述国家或地区旅行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

备注

1. 本保险计划所有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及相关事项均以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4 版)》及其附加险条款为准。

2. 承保年龄为出生后两周至 85 周岁,以申请时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为准。71 至 85 周岁的被保险人,其涉及"意外身故、残疾保障"、“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保障”、“疾病身故保障”和“医疗费用保障”(包括疾病及意外医疗)的保险金额为上表所载金额的一半,保险费维持不变。

3. 按中国保监会规定,10 周岁及以下的未成年人累计身故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 20 万元;11 至 17周岁的未成年人累计身故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 50 万元。若未成年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超过上述规定,则以上述规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4. 每位被保险人限投保壹份。

5. 若被保险人在任意渠道投保由本公司承保的多份“意外身故、残疾保险”、“疾病身故”、“急性病身故”、“猝死保险”、 “意外医药补偿保险”、“旅行医疗保险”、“意外每日住院津贴”、“每日住院津贴”或“重大疾病保险”(不包括团体保险),则本公司仅按其中保险金额最高者做出赔偿。

6. 在任何情况下,本保险不承保任何直接或间接前往或途径索马里、利比亚、利比里亚、叙利亚、阿富汗、南北苏丹、刚果民主共和国、伊拉克、中非、也门,巴勒斯坦以及投保时已经处于战争状态或已被宣布为紧急状态的国家或地区,或在上述国家或地区旅行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

备注

1. 本保险计划所有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及相关事项均以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4 版)》及其附加险条款为准。

2. 承保年龄为 1 至 65 周岁,以申请时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为准。

3. 按中国保监会规定,10 周岁及以下的未成年人累计身故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 20 万元;11 至 17周岁的未成年人累计身故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 50 万元。若未成年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超过上述规定,则以上述规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4. 本保险计划所承保的户外运动包括:海拔 5000 米以下的休闲旅游、远足徒步、登山运动、露营、固定路线洞穴体验;定向运动、拓展活动、场地趣味活动;自行车运动、山地自行车越野、场地/越野轮滑、自驾车旅行;游泳、潜水(下潜深度不超过 18 米)、溯溪、划船、帆船、帆板、皮划艇、漂流;人工场地攀岩及下降、攀冰、滑雪运动;骑马游玩、马术培训、马术比赛(竞速赛、绕桶赛)。但不承保:海拔 5000 米以上的攀登、滑雪、高山滑翔、极地探险,非固定路线洞穴探险、蹦极、自由式潜水(下潜深度超过 18 米,无水下呼吸设备)、赛车、跳伞、滑翔翼等高风险探险类活动。

5. 不承保职业运动员。职业运动员是指与专业体育运动俱乐部签订合同,依靠工资,奖金和商业促销的收入谋生的运动员。


备注

1. 本保险计划所有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及相关事项均以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4 版)》及其附加险条款为准。

2. 承保年龄为出生后两周至 85 周岁,以申请时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为准。71 至 85 周岁的被保险人,

其涉及"意外身故、残疾保障"、“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保障”、“疾病身故保障”和“医疗费用保障”(包括疾病及意外医疗)的保险金额为上表所载金额的一半,保险费维持不变。

3. 按中国保监会规定,10 周岁及以下的未成年人累计身故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 20 万元;11 至 17周岁的未成年人累计身故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 50 万元。若未成年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超过上述

规定,则以上述规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4. 每位被保险人限投保壹份。

5. 若被保险人在任意渠道投保由本公司承保的多份“意外身故、残疾保险”、“疾病身故”、“急性病身故”、“猝死保险”、 “意外医药补偿保险”、“旅行医疗保险”、“意外每日住院津贴”、“每日住院津贴”或“重大疾病保险”(不包括团体保险),则本公司仅按其中保险金额最高者做出赔偿。

6. 本保险仅承保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旅行期间的责任。



备注

1. 本保险计划所有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及相关事项均以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4 版)》及其附加险条款为准。

2. 承保年龄为出生后两周至 85 周岁,以申请时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为准。71 至 85 周岁的被保险人,其涉及"意外身故、残疾保障"、“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保障”、“疾病身故保障”和“医疗费用保障”(包括疾病及意外医疗)的保险金额为上表所载金额的一半,保险费维持不变。

3. 按中国保监会规定,10 周岁及以下的未成年人累计身故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 20 万元;11 至 17周岁的未成年人累计身故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 50 万元。若未成年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超过上述规定,则以上述规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4. 每位被保险人限投保壹份。

5. 若被保险人在任意渠道投保由本公司承保的多份“意外身故、残疾保险”、“疾病身故”、“急性病身故”、“猝死保险”、 “意外医药补偿保险”、“旅行医疗保险”、“意外每日住院津贴”、“每日住院津贴”或“重大疾病保险”(不包括团体保险),则本公司仅按其中保险金额最高者做出赔偿。

6. 在任何情况下,本保险仅承保台湾地区旅行期间的保险责任,不承保任何直接或间接前往或途径索马里、利比亚、利比里亚、叙利亚、阿富汗、南北苏丹、刚果民主共和国、伊拉克、中非、也门,巴勒斯坦以及投保时已经处于战争状态或已被宣布为紧急状态的国家或地区,或在上述国家或地区旅行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

7. 每次境外旅行最长承保期间为 183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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